原公诉机关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台前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前县人民法院审理台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于二OO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09)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田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台前县人民法院(2009)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台前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永红
代理审判员贺艳丽
代理审判员李瑞坤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鲁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