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
原审被告王某乙,男。
上诉人石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原审被告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汤阴县人民法院(2009)汤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汤阴县人民法院(2009)汤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红艳
审判员杨安华
审判员丁伯顺
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梁雁
安法网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