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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

原审被告王某乙,男。

上诉人石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原审被告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汤阴县人民法院(2009)汤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汤阴县人民法院(2009)汤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红艳

审判员杨安华

审判员丁伯顺

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梁雁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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