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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农新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商丘市农发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农新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建,江苏金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诉人(原审原告)商丘市农发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施海涛、耿某,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农新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商丘市农发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9)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9)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兴海

审判员朱金某

代理审判员杨帆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高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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