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夏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某全,系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某某(峰),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1965年1O月27日出生。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万继先、魏晓云,系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城营销部。
负责人刘某某
原审被告商丘市万里汽车运输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太,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邢某某、王某某和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城营销部,商丘市万里汽车运输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柘城县人民法院(2009)柘法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予以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柘城县人民法院(2009)柘法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柘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海
审判员彭世峰
审判员朱金礼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高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