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编号:(2009)苏民初字第290-X号
案由:民间借贷
主办单位:
承办人:李雅克
核稿人:领导签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苏民初字第290-X号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人,个体户,住(略)。
被告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桂阳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谭某某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谭某某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雷小明
审判员李雅克
审判员贺冬艳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