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苏民初字第235-X号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人,住(略)。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衡铁公安处郴州公安派出所干警,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某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李某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某克
二0一0年四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王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