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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苏民初字第235-X号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人,住(略)。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衡铁公安处郴州公安派出所干警,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某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李某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某克

二0一0年四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王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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