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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与被告张某丙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住(略)。

原告张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住(略)。

法定代理人邓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略)(系两原告之母)。

被告张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与被告张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于201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两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张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甲、张某乙承担。

审判员李雅克

二0一0年八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宋美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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