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住(略)。
原告张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住(略)。
法定代理人邓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略)(系两原告之母)。
被告张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与被告张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于201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两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张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甲、张某乙承担。
审判员李雅克
二0一0年八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宋美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