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曹某某,男,67岁,汉族,益阳市人,退休工人,现暂住(略)。
被告湖南省煤业集团街洞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X镇。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湖南省煤业集团街洞矿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以与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与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
审判员雷小明
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宋美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