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廖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发文编号:(2010)苏民初字第X号

案由:离婚纠纷

主办单位:栖凤渡法庭

承办人:李雅克

核稿人:领导签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廖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廖某某承担。

审判员李雅克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