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编号:(2010)苏民初字第X号
案由:离婚纠纷
主办单位:栖凤渡法庭
承办人:李雅克
核稿人:领导签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廖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廖某某承担。
审判员李雅克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