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衡南县支行,住所地:衡南县X镇X路X号。
负责人阳某某,行长。
被告欧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略)。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略)。
被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略)。
本院于2010年3月17日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衡南县支行诉被告欧某、刘某某、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21日以三被告已偿还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衡南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财产保全费264元,合计46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衡南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贺银华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罗伟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