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丰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蒲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略)龙滩乡X村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6年1月2日被羁押,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某犯销售赃物罪,于200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蒲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5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蒲某在北京市丰台区云岗粤金龙歌厅内,在明知是李某某(另案处理)盗窃所得的电脑主机服务器(价值人民币x元)的情况下,仍于次日以人民币1150元的价格将该服务器代为销售。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蒲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翟某某、李某某、杨某证言,北京市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云岗派出所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贩卖,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赃物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蒲某犯销售赃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蒲某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蒲某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月2日起至2006年9月1日止。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某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郑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