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银民知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于河北省景县,大学文化,企业管理人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某,男,宁夏专利服务中心专利代理人。
被告河北宇通特种胶管厂。地址:河北省景县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女,宇通胶管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杜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于河北省景县,大专文化,企业管理人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庆石油勘探局钻井总公司管具公司。地址:长庆石油勘探局银川河东工业园区。
代表人李某,男,管具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河北宇通特种胶管厂、长庆石油勘探局钻井总公司管具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金于2005年9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拟进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某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为1755元,由原告刘某金负担。
审判长霍蕴康
审判员尹万昌
审判员赵凯
二00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