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a,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a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许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6月5日22时许,孟a(已被判刑)将被害人顾a骗至本市A娱乐总会五楼包房后,与被告人许a结伙,以索取债务及寻找另一债务人为由,对顾实施看管;后于次日凌晨4时许,将顾带至本市“A宾馆”X号房间内实施看管并扣留顾随身财物及证件;又于6月7日21时许,将顾带至“A浴室”继续看管直至6月8日10时。
2010年4月12日,被告人许a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害人顾a被扣的手机及证件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顾a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顾b、李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共同犯罪人孟a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及发还物品清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a与人结伙,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许a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a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2日起至2010年11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水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