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沈X诉吴X离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沈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X号。

被告吴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X诉被告吴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沈X负担。

审判员范雄凯

书记员曹蓓蓓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