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陈a,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5月1日被拘留,同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a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a自2010年4月24日始,在本市闵行区X路X号一无名游戏机房内负责看店,并为提供上分、兑钱等服务。2010年4月30日22时许,公安机关查获上述游戏机房,并当场缴获游戏机l5台及赌资人民币6,540元。经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审核,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房内使用。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韩a、蒋a、范a的证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公安机关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及移送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a受雇经营管理放置具有赌博功能游戏机的游戏机房,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a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陈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水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