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XX
被告施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x号。
委托代理人施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XX号。
本院于201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龚X诉被告施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雄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月26日登记离婚,离婚时约定女儿施X由被告负责抚养。但嗣后,被告一直在外工作,无法抚养孩子,故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审理中,经本院委托崇明县X镇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婚生女施X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变更为随原告龚X共同生活,被告施X自2010年8月起每月支付施X抚育费人民币500元至18周岁止(给付方式:于每季度首月付清该季度的份额);
二、双方无其它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已于2010年8月10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范雄凯
书记员曹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