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XX。
被告夏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X。
本院于2010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顾X诉被告夏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雄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春相识恋爱,2001年1月15日登记结婚,同年7月10日生育女儿夏X。近来,双方因性格脾气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失和,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经本院委托崇明县X镇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顾X与被告夏X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夏X由被告夏X负责抚养至18周岁止;
三、原告得自己的婚前财产红木大橱1张、老式红木镜台1张、老式二门橱1张、三门橱1张、大半床1张、写字台1张、台子1张、椅子4张、空调1只、冰箱1只、洗衣机1只、彩电1只、长茶几1张、三人木椅子1张、单人木椅子2张、小茶几1张;
四、被告夏X自愿将自己的婚前财产红木大床1张赠与原告顾X所有;
五、被告夏X于2010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人民币x元;
六、原、被告婚后的共同债务均由被告夏X负责偿还;
七、双方无其它争议;
八、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已于2010年8月18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范雄凯
书记员曹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