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于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在许昌县农业银行五女店镇营业所门口,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营业所门口的一辆“绿佳”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85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许昌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于某某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某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宋坤锋

二0一0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献红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