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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元担保(中国)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第三人上海北建华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信元担保(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骆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朱某某,总经理。

原审被告信元担保(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周某,经理。

原审第三人上海北建华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信元担保(中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8)宝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信元担保(中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薇

审判员胡觉明

代理审判员计海琼

书记员陆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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