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1997)蓟行裁字第X号
原告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蓟县X镇X村,退休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程某乙(系原告之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宝堂,蓟县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蓟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韩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蓟县X镇土地管理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许连岭,蓟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程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蓟县X镇X村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学明,蓟县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某甲不服蓟县X镇政府1997年4月29日蓟上土权处字(1997)第X号《土地权属纠纷处理通知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某,被告蓟县X镇政府发现该处理决定有误,于1997年8月20日决定予以撤销,原告亦同意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主动撤销处理决定,原告同意并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法规和妨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用55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佟德篆
审判员张彩霞
审判员冯占明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