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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于某某与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某。

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明,上海圆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汉昌,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陆某某、于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2010)崇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支持其在一审中的诉讼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陆某某、于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明、被上诉人施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汉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施某某因陆某某、于某某曾向其借款人民币10,000元,经多次向后者催要未还,而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陆某某、于某某于2010年9月10日前给付施某某钱款人民币8,500元。(汇入账户名王汉昌,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账号x。)

二、如陆某某、于某某未按时履行调解协议第一项,则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三、各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施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陆某某、于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于X年X月X日生效。

审判长岑华春

审判员宋东来

代理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张承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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