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某。
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明,上海圆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汉昌,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陆某某、于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2010)崇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支持其在一审中的诉讼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陆某某、于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明、被上诉人施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汉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施某某因陆某某、于某某曾向其借款人民币10,000元,经多次向后者催要未还,而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陆某某、于某某于2010年9月10日前给付施某某钱款人民币8,500元。(汇入账户名王汉昌,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账号x。)
二、如陆某某、于某某未按时履行调解协议第一项,则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三、各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施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陆某某、于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于X年X月X日生效。
审判长岑华春
审判员宋东来
代理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张承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