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董。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人民政府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判长吕月荣
审判员孙晓华
代理审判员毛幼青
书记员卫佳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