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海哈南贸易有限公司与熊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哈南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某某。

上诉人上海哈南贸易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0)青民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5日,熊某某入职上海哈南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南公司”)从事促销工作,工作地点为武汉市水果湖时尚名都屈臣氏卖场,双方签订了一份促销员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起至2009年12月15日。哈南公司发放了熊某某自2008年12月至2009年5月的工资,分别为人民币531.30元、1,604.27元、1,502.07元、1,664.83元、1,575.98元、744.80元,其中包含了各月的加班费。2009年5月21日熊某某未上班,哈南公司亦未发放工资。哈南公司未为熊某某办理社会保险。

2009年6月29日,熊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哈南公司:1、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加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共计2,385元;2、支付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6月25日的工资并加付25%的经济补偿金共计3,815.09元;3、为熊某某补办2008年12月至2009年6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如无法补办,则依法赔偿相应损失2,226元;4、支付2008年12月15日至2009年6月25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并加付25%的经济补偿金共计21,461.09元;5、支付2009年度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工资438.62元。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11月23日裁决:1、哈南公司应为熊某某补办2008年12月至2009年6月期间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个人缴费部分由熊某某承担;2、哈南公司支付熊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70.54元;3、哈南公司支付熊某某2009年5月21日以后的工资1,270.54元;4、驳回熊某某的其余仲裁请求。哈南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哈南公司不支付熊某某2009年5月21日以后的工资1,270.54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双方对缴纳社会保险、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70.54元的两项裁决内容均无异议,鉴于缴纳社会保险的裁决没有具体可执行的内容,现双方就此一致确认缴纳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故对熊某某该两项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哈南公司诉请不需支付熊某某2009年5月21日以后的工资1,270.54元,熊某某也表示同意,于法无悖,法院予以准许。故哈南公司不需支付熊某某2009年5月21日以后的工资。对熊某某的其他请求,双方对仲裁裁决均无异议,故按照裁决结论处理。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一、上海哈南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熊某某缴纳2008年12月至2009年6月期间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二、上海哈南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熊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70.54元;三、熊某某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哈南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1、哈南公司代为熊某某缴纳2008年12月至2009年5月期间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费用由熊某某自理;2、哈南公司不支付熊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70.54元。

被上诉人熊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哈南公司的一审起诉状,仲裁裁决后,哈南公司未对缴纳社会保险和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提起诉讼,在一审审理中哈南公司也明确表示对上述两项内容不持异议,且双方当事人还就缴纳社会保险达成一致意见,即由哈南公司为熊某某缴纳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原审法院据此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现哈南公司又就上述两项内容提起上诉,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上海哈南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卞晓勇

审判员陈俊

代理审判员邬梅

书记员韩qt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