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倪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某。
委托代理人廖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占有物返还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白某于2010年10月15日之前连同其所有物品搬离上海市X路X号房屋,与上海某有限公司办理该房屋交接手续;同时,上海某有限公司退还白某房屋押金人民币60,000元。若白某逾期交房,每逾期一天须向上海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赔偿款人民币2,000元;若上海某有限公司逾期给付白某房屋押金,每逾期一天须向白某支付逾期赔偿款人民币2,000元;
二、上海市X路X号2010年7月1日至2010年10月15日的房屋租金由白某支付,2010年10月16日开始的该房屋租金由上海某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为每月人民币28,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上海某有限公司、白某各半负担;退还上海某有限公司人民币6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姚世春
书记员薛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