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同海、邹某某,上海东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游某某。
上诉人钟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上诉人钟某某于2009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钟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钟某某撤回起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鉴定费人民币5,000元,由上诉人钟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中伟
审判员姚敏
代理审判员郑璐
书记员王屹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