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又名朱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姜堰市某号,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严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卫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1年3月25日,被告严某某将坐落于上海市崇明县某某室(面积42.80平方米)的房屋1套以人民币16,000元出售给原告朱某某。购房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即各自履行了义务。现因被告不愿协助原告对系争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上海市崇明县某某室(42.80平方米)房屋1套归原告朱某某所有;被告严某某于2010年8月25日协助原告朱某某办理系争房屋产权变更过户手续,原告朱某某同时给付被告严某某房屋补偿款15,000元,相关过户费用由原告负担;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8月17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卫明
书记员陈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