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中港四航局第二工程公司与珠海市香洲区香湾街道办事处、珠海市江南海鲜舫筹建办公室海洋工程合同费用纠纷案
时间:2003-11-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广海法初字第433号

广州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广海法初字第X号

原告:中港四航局第二工程公司。住所:广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郑某某,均为中港四航局第二工程公司职员。

被告:珠海市香洲区X街道办事处。地址:珠海市香洲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云雷,广东诚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江南海鲜舫筹建办公室。住所:珠海市香洲区X路X号。

原告中港四航局第二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第二工程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香洲区X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香湾街道办事处)、珠海市江南海鲜舫筹建办公室(以下简称海鲜舫筹建办公室)海洋工程合同费用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覃伟国独任审理,于11月13日传唤当事人到庭进行证据交换,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第二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某某、郑某某,被告香湾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王云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鲜舫筹建办公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第二工程公司诉称:1994年3月1日,第二工程公司与海鲜舫筹建办公室签订《珠海市基础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二工程公司承包珠海市江南海鲜舫工程。合同签订后,第二工程公司依约组织施工,工程于1995年3月21日进行竣工验收。1995年6月20日,经珠海市建行审核的由第二工程公司及海鲜舫筹建办公室签章的《江南海鲜舫水工工程结算书》核定最后结算造价为x元,现被告已付x元,尚余x元未付。工程的建设单位珠海市香洲渔民办事处已被撤销,其资产“江南海鲜舫”已由香湾街道办事处承继,因而本案民事责任最终应由海鲜舫筹建办公室、香湾街道办事处共同承担。请求判令海鲜舫筹建办公室、香湾街道办事处共同向第二工程公司支付工程价款余额x元及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从1995年6月21日起,至付清工程款时止)。

原告第二工程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第二工程公司与香湾街道办事处签订的《珠海市基础工程施工合同》;2、《全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3、《江南海鲜舫工程结算书》;4、《确认书》;5、《珠海江南海鲜舫工程工程款收入清单》;6、《房地产权登记表》。

被告香湾街道办事处辩称:双方确实存在债权债务纠纷,但香湾街道办事处拖欠的工程费应为x元,第二工程公司对工程款余额计算有误,没有扣除香湾街道办事处为其垫付的管理费和水费共x元。江南海鲜舫已经转让给珠海市瀚华发展有限公司,因该公司一直拖欠转让款,致使香湾街道办事处不能及时向第二工程公司支付工程余款。香湾街道办事处拖欠工程款并非恶意,不应按带有惩罚性的每日万分二点一的费率计算违约金,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合同约定,5%的总工程款应在验收结算后一年付清,这部分工程款x.55元应从1996年6月20日开始计算利息。

被告香湾街道办事处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江南海鲜舫工程结算书》;2、《确认书》;3、珠海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站出具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4、珠海市建设委员会出具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5、海鲜舫筹建办公室向自来水香洲供水营业所支付水费的转账凭证;6、香湾街道办事处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珠海市瀚华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状、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经庭审质证,被告香湾街道办事处对原告第二工程公司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第二工程公司对香湾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但认为第二工程公司没有委托香湾街道办事处支付管理费,而且两份《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的日期分别是96年1月22日、3月22日,其时工程已经竣工约一年,两份收据与第二工程公司无关。水费支付凭证也与第二工程公司无关。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开庭审理情况,可以认定如下事实:

1994年3月1日,第二工程公司与海鲜舫筹建办公室签订《珠海市基础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二工程公司承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渔民办事处兴建的珠海市江南海鲜舫水工工程;工程造价暂定1300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总造价;拨付工程款最高不超过工程合同价值的95%,其余5%余款,候工程结算满一年内结清,如被告不按期付工程款,拖欠的款项应按银行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工程于1995年3月21日进行竣工验收,双方签订了《全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6月20日,第二工程公司珠海工程处编制的《江南海鲜舫水工工程结算书》通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珠海市分行审核,海鲜舫筹建办公室签章同意结算,结算造价为x元。2001年4月17日,第二工程公司与海鲜舫筹建办公室签署了《珠海江南海鲜舫工程工程款收入清单》,海鲜舫筹建办公室确认,已付工程款885万元,尚欠x元,但未包括已垫付的管理费x元。2003年5月2日,海鲜舫筹建办公室出具了一份《确认书》,确认已付工程款为x元(含代付费用x元),未付工程款x元。

1999年6月19日,珠海市人民政府撤销渔民办事处,设立香湾街道办事处。原渔民办事处辖区X街道办事处管辖。

香湾街道办事处提交的两份《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证明,其于1996年6月22日向珠海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站缴付了管理费x元、向珠海市建设委员会缴付了管理费x元。

香湾街道办事处已将珠海江南海鲜舫物业转让给珠海市瀚华发展有限公司。2003年10月17日,香湾街道办事处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珠海市瀚华发展有限公司,要求该公司立即支付转让款2409.61万元。

在庭审中,香湾街道办事处述称,海鲜舫筹建办公室系渔民办事处为江南海鲜舫筹建设立的一个临时机构,代香湾街道办事处行使职权,没有法人资格。其在江南海鲜舫建设施工中的行为由香湾街道办事处承担民事责任,其对江南海鲜舫工程的结算,香湾街道办事处均予确认。对此,第二工程公司没有异议。

本审判员认为:海鲜舫筹建办公室系香湾街道办事处为江南海鲜舫筹建设立的一个临时机构,没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其与第二工程公司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的后果,应由香湾街道办事处承担。第二工程公司与香湾街道办事处签订的《珠海市基础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该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全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香湾街道办事处拖欠工程款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付清拖欠的款项并依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香湾街道办事处没有得到第二工程公司的委托或征得其同意,为其代缴管理费,虽有不当,但考虑香湾街道办事处代缴的管理费属于政府规费,且应当由施工方第二工程公司承担,代缴的管理费x元,可从尚欠的工程款中抵扣。扣除管理费后,香湾街道办事处尚欠的工程款为x元。香湾办事处提交的水费支付凭证,不能证明是第二工程公司用水产生的费用,其关于从工程款中扣除该款项的主张,不予支持。合同约定,如被告不按期付工程款,拖欠的款项应按银行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故拖欠款项的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合同约定,工程总价值5%的余款,候工程结算满一年内结清,故该部分款项(x.55元)应从1996年6月21日起算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香湾街道办事处偿还原告第二工程公司工程款x元,并支付该款利息(其中x.45元的利息从1995年6月21日起、x.55元的利息从1996年6月21日起,至本判决决定的付款期限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第二工程公司对海鲜舫筹建办公室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x元,由原告第二工程公司承担1163元,被告香湾街道办事处负担x元。因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第二工程公司预交,故被告香湾街道办事处应将x元迳行支付给原告第二工程公司。原告第二工程公司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另清退。

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覃伟国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冯金如

书记员杨倩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