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起诉人)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监护人潘某云,男,X年X月X日出生(系潘某之父)。
上诉人潘某不服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0)雁民诉初字第X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潘某上诉称,原审裁定书适用法律及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请二审予以纠正,并裁定原审法院依法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潘某因在衡阳市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上班期间被他人致伤,而以人身权纠纷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衡阳市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上诉人潘某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其起诉权应予保护。至于其起诉衡阳市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内容是否予以支持,则属于实体审查范畴。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0)雁民诉初字第X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清明
审判员罗曙梅
审判员周永洲
二0一0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邱德胜
校对责任人彭清明打印责任人邱德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