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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甲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
时间:2006-07-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法刑初字第2188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海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甲(又名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北京金企融信息中心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诈骗于2005年9月29日被羁押,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甲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06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彭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甲于2005年8月间,在本市海淀区北京金企融信息中心办公地点,冒用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中心的名义,向南方城市的中型电子企业发出传真(包括考察通知、报名表),邀请上述企业人员组团赴日、美考察。同时为增强可信度,被告人彭某甲指使他人在国际互联网上下载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中心的印章印样并粘贴在“考察通知”的落款处。被告人彭某甲于2005年9月29日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中心证明、证人韩某某、彭某乙、唐某、郭某丙、郭某丁、王某戊、秦某某、顾某、郑某某、黄某某、刘某、杨某己、陈某某、徐某某、王某庚、杨某辛、李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甲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9月29日起至2006年7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某香

二OO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陆阳

书记员许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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