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
委托代理人刘X。
被告瞿X。
本院于2010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X诉被告瞿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范宜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6月28、2010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1997年6月被告以急用缺钱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元,被告瞿X于2001年1月2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嗣后,原告数度追索未果,故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瞿X偿还原告徐X借款人民币15,000元,给付方式:2010年7月26日给付人民币10,000元,2010年8月31日之前给付人民币5,000元;
二、原、被告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诉讼费575元,减半收取计287.5元,由被告瞿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即生效。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已于2010年7月26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范宜章
书记员赵竞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