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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徐某某、李某乙、许某某与上海珠江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某。

上列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甲,即上诉人李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珠江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公司员工。

上诉人李某甲、徐某某、李某乙、许某某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9)杨民一(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李某甲、徐某某、李某乙、许某某系上海市杨浦区X路X弄某号X室房屋产权人,被上诉人上海珠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公司)系前述房产的开发商。2004年7月,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李某甲、徐某某、李某乙、许某某向珠江公司购买上述房屋。2006年4月8日,双方办理了房屋的交接手续。同年,李某甲、徐某某、李某乙、许某某将房屋装修后入住。2006年9月起,李某甲、徐某某、李某乙、许某某多次就房屋渗漏事宜向小区物业公司报修。因双方协商不成,李某甲、徐某某、李某乙、许某某于2009年6月诉至原审法院,请求珠江公司修复房屋外墙渗漏水部位(含因渗水脱落的内墙)、修复因渗水而受损的地板及窗台大理石,并赔偿其之前的修复费用人民币21,000元。

原审法院审理中,至现场查看后确认房屋的受损部位是:主卧窗框有受潮发霉变色现象,窗台大理石有一条横向贯通裂缝,主卧南墙有起壳、脱落,主卧窗台下地板受潮发霉约有1至2平方米,主卧东墙靠房门处有一条约30厘米左右裂痕;次卧西墙下有起壳受潮现象,东墙有3至5处裂痕,次卧窗户下有一处裂缝;客厅靠南阳台门处两侧墙体下部有受潮起壳现象,客厅吊灯旁有曲形裂缝一道,客厅地板靠南阳台门处有地板轻微拱起现象;南阳台靠客厅阳台门两侧下部有四墙砖变色;北阳台顶部西侧有起壳现象。

原审法院认为,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珠江公司认可房屋外墙面渗水,并同意修复渗水部位以及相应的内墙面部位,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因房屋渗漏造成上诉人财产的损失,珠江公司亦应予赔偿。上诉人对其主张的损失,未能提供房屋装修合同及受损财物的发票,没有证明其损失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故法院不予认可。法院结合上诉人的受损范围、受损程度、房屋装修折旧等因素,酌情确定珠江公司的赔偿额。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珠江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修复上海市杨浦区X路X弄某号X室房屋外墙面渗漏水部位及相应的内墙面受损部位;二、珠江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李某甲、徐某某、李某乙、许某某财产损失5,000元。

原审法院判决后,李某甲、徐某某、李某乙、许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房屋质量极差,外墙面至今尚未修复,一审法院没有对其受损财产进行评估,认定事实不清,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判令珠江公司修复房屋外墙面所有渗漏水部位,包括因渗水受损的内墙面、修复因渗水变形的地板及窗台大理石裂缝、赔偿上诉人之前产生的修复费用15,000元。

被上诉人珠江公司辩称,不同意李某甲、徐某某、李某乙、许某某的上诉请求,愿意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李某甲、徐某某、李某乙、许某某提供了2006年房屋装修时的人工费合同及部分装修材料的清单和收据,对此,珠江公司认为,上述材料不属于新证据,不予质证,但表示愿意再补偿上诉人2,0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综合在案证据,双方均确认涉案房屋的外墙面存在渗漏水情形,现珠江公司同意修复,故法院可以准许。至于上诉人主张的其余损失具体数额,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故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经过现场查看,结合房屋装修折旧、受损财产的范围和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决珠江公司赔偿上诉人5,000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李某甲、徐某某、李某乙、许某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珠江公司自愿再补偿上诉人2,000元,与法无悖,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上海珠江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补偿李某甲、徐某某、李某乙、许某某2,000元。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某甲、徐某某、李某乙、许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高中伟

审判员姚敏

代理审判员金猷

书记员吴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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