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浦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男,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陆某某,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逄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及辩护人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日凌晨,被告人罗某纠集李顶红(已判决)等人在本区X镇X村X号X室内,以张某某与罗某的女友有不正当关系为由,对张某某进行持刀威胁和暴力殴打,要求其拿出人民币10,000元“私了”,并扣留张某某让其筹钱。张某某遂电话通知其朋友筹钱赎人,并按罗某的要求将钱送至本区X镇X路、浦东北路路口。嗣后,李顶红等人根据罗某的安排前往约定地点收钱时,被张某某的朋友扭送至公安机关。经法医学鉴定,张某某因外伤致左侧上颌骨骨折,已构成轻伤。
2010年4月16日,被告人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宋梦迪、张明慧和肖胜兵的证言笔录、同案犯李顶红的供述笔录、验伤通知书、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书、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罗某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此款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6日起至2014年4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陆某源
审判员石耀辉
人民陪审员钱文君
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陈洁
审判长陆某源
审判员石耀辉
代理审判员钱文君
书记员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