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海嘉车辆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陈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大渊,上海市申侨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上诉人王某某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海嘉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9日一次性支付王某某人民币1,700元(双方已履行完毕);
二、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元,均由王某某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各方面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7月9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乔蓓华
审判员郭征海
代理审判员浦琛
书记员丁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