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庞某。因本案于2009年6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庞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于2009年2月始,租借上海市宝山区某农宅,提供给他人进行聚众赌博。同年6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庞某再次将上述农宅提供给他人进行“二八杠”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某、张某某、王某、汤某某、刘某甲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庞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庞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扣押在案的赃证物品依法没收。
庞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张凯
书记员郑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