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迷你宝贝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徐娟,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迷你宝贝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2010)黄某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迷你宝贝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某乙,被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娟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其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某于2010年7月26日一次性支付迷你宝贝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球笼款人民币10万元,在李某处的球笼归李某所有;
二、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5.20元,由迷你宝贝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0.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15.20元,由迷你宝贝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7月23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季磊
审判员武之歌
代理审判员杨惠平
书记员仲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