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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与上海老凤祥虹口银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老凤祥虹口银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辛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垣,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松,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秦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0)虹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24日秦某某在上海老凤祥虹口银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凤祥虹口公司)购买铂950手链一根,重量为5.55克,价款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303.6元。2009年5月秦某某发现手链背后一节处有黑点,与老凤祥虹口公司交涉未果后,遂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2009年6月2日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印记:老凤祥x、重量:5.55克、成色:x。检验情况说明:送检手链其中有一节上有黑点(焊药)。后秦某某又至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结论为铂x(主体)手链总质量5.5527克。因秦某某认为老凤祥虹口公司出售的手链上有黑点,存在质量问题,属欺诈,故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一、老凤祥虹口公司退还购买手链价款3,303.6元,并赔偿3,303.6元;二、老凤祥虹口公司支付检测费50元;三、老凤祥虹口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

原审中老凤祥虹口公司辩称:黑点即是焊药,是工艺流程的需要,并非质量问题。老凤祥虹口公司出售给秦某某的手链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存在欺诈,故不同意秦某某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秦某某主张老凤祥虹口公司出售的手链存在质量问题,而依据秦某某提供的证据均未表明该手链有质量问题,秦某某认为手链上有黑点,系质量问题,存在欺诈,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同理,秦某某要求老凤祥虹口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及检测费,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一、秦某某要求上海老凤祥虹口银楼有限公司退还购买手链价款3,303.6元,并赔偿3,303.6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秦某某要求上海老凤祥虹口银楼有限公司支付检测费5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三、秦某某要求上海老凤祥虹口银楼有限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秦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对系争手链上存在黑点的原因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上诉人购买的手链上有黑点应是处理品,属质量问题,而被上诉人出售系争手链时未告知实情或减价出售就是欺诈消费者(上诉人)的行为,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退一赔一并赔偿精神损失理由正当。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支持上诉人在原审中的全部诉请。

被上诉人老凤祥虹口公司则辩称:系争手链本身并无质量问题,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供的质检报告也可以证明这一点,被上诉人出售的手链重量和成色都与质检报告一致,不存在质量问题,更不存在对上诉人实施欺诈行为。至于上诉人提到的黑点,系焊药,是生产工艺流程中必须的,并非杂质。被上诉人表示服从原审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为系争手链上的黑点是否属产品质量问题以及是否构成欺诈上诉人主张手链上不应存在黑点,有黑点即是产品质量问题,被上诉人出售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构成对消费者(上诉人)的欺诈。被上诉人反驳称,系争手链已经权威部门检验,原审法院依职权也去有关部门进行了调查,不存在质量问题。系争手链上的黑点系焊药,是生产流程中必须的,不存在对上诉人实施欺诈行为。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上诉人应对系争手链上存在黑点即是产品质量问题以及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实施欺诈行为之主张举证。鉴于上诉人在原审及本院审理中均未能对其主张提供充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上诉人之主张实难以采纳。但本院需指出的是,系争手链虽从产品主体重量、成色等经检验符合相关质量标准,但考虑到铂金手链系佩戴饰品,具有一定的观赏性且价格昂贵,系争手链上有黑点从观赏角度看,消费者心理上较难接受,商家(被上诉人)在查实情况后可依据相关规定采取商品调换、退货等措施妥善处理。鉴于上诉人在本院审理中坚持认为被上诉人对其实施了欺诈行为,要求被上诉人退一赔一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因该诉请显然缺乏相关依据,本院对上诉人之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秦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余时彦

审判员卞晓勇

代理审判员陈俊

书记员蔡晓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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