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某某
被告王某某
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景奉涛,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金向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邹某某诉称,2010年5月2日20时15分许,被告王某某驾驶的牌号为苏x的小轿车在本市X路X路口将骑电瓶车的原告撞倒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邹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医院诊断原告为胸外伤。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793.90元、交通费197元、修车费900元、误工费900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500元、共计人民币5,490.9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0年9月11日前赔偿原告邹某某医疗费1,807.90元、误工费1,200元、护理费500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197元、修车费900元,共计人民币5,104.90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已付);
三、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自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8月11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金向群
书记员周海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