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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亮诉丁某清离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施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告丁某。

委托代理人薛某。

原告施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余三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施某诉称,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丁某辩称,原被告双方感情一直较好,现因原告有了外遇,致使双方关系产生不和,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自行相识恋爱,2006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施某。现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关系失睦。

以上事实,有婚姻证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经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应有感情基础。婚后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原告据此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依据不足。双方应慎重处理夫妻关系,共同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夫妻关系仍是可以改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审查,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原告施某要求与被告丁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施某负担。

本判决已于2010年8月16日宣告并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指定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余三

书记员李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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