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X镇老鸦洲。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X镇开发区城河管理区X村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X镇X街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会市X镇X村X号。
上诉人梁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04)三法民壹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共计3389。9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上诉人李某某、罗某某一次性赔偿给上诉人梁某某医药费1300元。
二、一、二审受理费各146元,合计292元,由上诉人梁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罗某某各负担一半。二审受理费146元上诉人已经预交,被上诉人在给付赔偿款时一并迳付上诉人,本院不另作收退。
当事人要求本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上述和解协议。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恩敏
审判员罗某
代理审判员徐立伟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