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汪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孔海峰,上海市敏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山赅周武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危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2009)黄某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洛山赅周武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刘某某人民币7,000元;
二、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元,由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三、各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2月24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上述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乔蓓华
审判员浦琛
代理审判员郭某海
书记员丁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