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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某某、洛山赅周武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汪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孔海峰,上海市敏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山赅周武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危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2009)黄某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洛山赅周武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刘某某人民币7,000元;

二、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元,由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三、各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2月24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上述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乔蓓华

审判员浦琛

代理审判员郭某海

书记员丁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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