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崇明县X村民委员会,住上海市崇明县X村。
负责人陆某某,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某某室。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男,被告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崇明县X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上海某某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19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崇明县X镇X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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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杨惠泉
审判员顾某华
代理审判员王根宝
书记员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