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
被告陆X。
委托代理人陆XX。
委托代理人吴X。
原告周X为与被告陆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樊形锋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被告陆X及其委托代理人陆XX、吴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X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另被告隐瞒其婚前病史,2008年年中,被告被查出患有先天性脑血管狭窄,经过治疗后,被告即回其娘家生活,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已有二年。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各归己有。
被告陆X辩称,原、被告恋爱期间关系较好,婚后虽有小的摩擦,但没有大的矛盾。且被告一向身体健康,婚前并未患有先天性脑血管狭窄,后因工作压力较大,才导致患有脑梗。在被告治疗期间,原告作为丈夫,未尽到其应有的义务,没有在精神上和经济上关心帮助被告。但被告认为,只要原告能够端正态度,积极协助被告进行康复治疗,夫妻间尚有和好的可能,故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X与被告陆X于2006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原、被告恋爱期间关系尚可,婚后因经济原因,偶有矛盾发生。2008年9月,被告因被查出患有X而住院治疗,同年11月1日,被告经手术后出院。之后,被告于X医院行康复治疗二月。2010年5月21日,被告被定为肢体残疾一级。2010年7月,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
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持己见,经调解未能取得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被告身患疾病,原告对被告缺少关心,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已经建立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互相理解、信任,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夫妻尚有和好的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周X要求与被告陆X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周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樊形锋
书记员赵竞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