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2)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天津中通国际货运代理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X楼c座。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军、周某,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盛泰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昱昆,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租船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1年12月14日,原、被告签订了租约,约定2001年12月17日至19日由“祥泰”号轮承运1,200吨袋装石墨球自上海港运往日本和歌山港,但被告未按约装运原告货物,造成原告另行租船出运,显属违约。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差额损失4,256。77美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庭前双方当事人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同意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租金差额损失4,256。77美元;
二、原告承诺不再就租金差额损失事宜向被告提起任何诉讼;
三、被告在本协议项下的支付金额为补偿性质,并不能视为是被告对本案所涉任何责任的承认,以及任何权利的放弃;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96。66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辛海
代理审判员汪洋
代理审判员储兴厚
二00三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孙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