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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通国际货运代理上海分公司与东营市盛泰航运有限责任公司租船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1-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沪海法商初字第402号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2)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天津中通国际货运代理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X楼c座。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军、周某,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盛泰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昱昆,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租船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1年12月14日,原、被告签订了租约,约定2001年12月17日至19日由“祥泰”号轮承运1,200吨袋装石墨球自上海港运往日本和歌山港,但被告未按约装运原告货物,造成原告另行租船出运,显属违约。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差额损失4,256。77美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庭前双方当事人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同意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租金差额损失4,256。77美元;

二、原告承诺不再就租金差额损失事宜向被告提起任何诉讼;

三、被告在本协议项下的支付金额为补偿性质,并不能视为是被告对本案所涉任何责任的承认,以及任何权利的放弃;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96。66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辛海

代理审判员汪洋

代理审判员储兴厚

二00三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孙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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