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先川电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电信集团黄某信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光沪,上海市科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先川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川公司”)因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0)虹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不支持被上诉人中国电信集团黄某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先川公司与黄某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先川公司于2010年7月14日支付黄某公司价款人民币5,000元(先川公司已即时结清);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20元,由黄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先川公司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7月14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志红
审判员肖光亮
代理审判员王某蔚
书记员夏秋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