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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先川电机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集团黄某信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先川电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电信集团黄某信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光沪,上海市科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先川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川公司”)因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0)虹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不支持被上诉人中国电信集团黄某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先川公司与黄某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先川公司于2010年7月14日支付黄某公司价款人民币5,000元(先川公司已即时结清);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20元,由黄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先川公司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7月14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志红

审判员肖光亮

代理审判员王某蔚

书记员夏秋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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