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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某软件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XX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注册地云南省大理XX自治州XXX族XX县XXX镇XX村,实际经营地云南省大理市x路口。

法定代表人牛X,总裁。

委托代理人刘俊波,云南弘石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红艳,云南弘石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号XX楼X座。

法定代表人屈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吉建明,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原告大理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10月,原、被告签订了《大理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物流管理信息系统项目开发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技术开发费人民币135,000元。被告收到上述费用后,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故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大理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物流管理信息系统项目开发服务合同》;被告退还原告预付的项目启动款项135,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3,500元。

被告上海XX软件有限公司辩称: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退款。被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被告收到了原告支付的135,000元启动资金,被告也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第一阶段成果并交付给了原告。由于原告内部管理问题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责任在原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大理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XX软件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签订的《大理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物流管理信息系统项目开发服务合同》解除;

二、被告上海XX软件有限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退还原告人民币5万元;

三、原告大理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70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635元,由被告上海XX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7月2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根华

审判员邵勋

代理审判员沈卉

书记员钱丽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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