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注册地云南省大理XX自治州XXX族XX县XXX镇XX村,实际经营地云南省大理市x路口。
法定代表人牛X,总裁。
委托代理人刘俊波,云南弘石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红艳,云南弘石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号XX楼X座。
法定代表人屈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吉建明,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原告大理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10月,原、被告签订了《大理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物流管理信息系统项目开发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技术开发费人民币135,000元。被告收到上述费用后,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故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大理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物流管理信息系统项目开发服务合同》;被告退还原告预付的项目启动款项135,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3,500元。
被告上海XX软件有限公司辩称: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退款。被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被告收到了原告支付的135,000元启动资金,被告也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第一阶段成果并交付给了原告。由于原告内部管理问题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责任在原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大理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XX软件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签订的《大理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物流管理信息系统项目开发服务合同》解除;
二、被告上海XX软件有限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退还原告人民币5万元;
三、原告大理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70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635元,由被告上海XX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7月2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根华
审判员邵勋
代理审判员沈卉
书记员钱丽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