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
被告卢某。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原、被告原系夫妻,于2008年12月20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所生之女曹某此后按离婚协议随被告共同生活。现原告以被告无经济来源、无抚养能力为由起诉来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曹某改随其共同生活。被告表示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原告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要求本院确认其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曹某与卢某所生育的女儿曹某自2010年8月起随曹某共同生活;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曹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军
书记员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