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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户籍行政决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储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不服户籍行政决定一案,于2010年7月1日起诉。本院于2010年7月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忠元

审判员陈琦华

代理审判员毛幼青

书记员韩春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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