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储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不服户籍行政决定一案,于2010年7月1日起诉。本院于2010年7月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忠元
审判员陈琦华
代理审判员毛幼青
书记员韩春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