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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xx等诉被告徐x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原告徐继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X路X弄X号X室。

原告徐德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原告徐孝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X镇X村委西管村X-X号。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德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X室。

委托代理人陈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石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x,男,公司职员。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经查,原告吴xx系徐x义之妻,原告徐继x、徐德x系徐x义之子,原告徐孝x系徐x义同胞兄弟。被告徐x于2009年9月28日驾驶苏x轿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路口将行人徐x义撞死。第三人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苏x车辆的强制险保险公司。2009年11月19日,原告诉来本院。审理中,原、被告及第三人确认被告在本起事故中的责任无法认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吴xx、徐继x、徐德x、徐孝x各项损失:死亡赔偿金201,866元、丧葬费21,3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误工费25,000元、交通费2,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0,000元等共计人民币320,262元;上述费用由第三人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31日前在强制险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吴xx、徐继x、徐德x、徐孝x人民币110,000元,余款人民币210,262元由被告徐x于2010年8月13日前赔付;

二、被告徐李于2010年8月13日前自愿补偿原告吴xx、徐继x、徐德x、徐孝x人民币129,738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02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7月13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仲徐惠

审判员庄建英

代理审判员芮萍

书记员杨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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