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
委托代理人张X。
委托代理人陈XX。
被告季X。
本院于2010年8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X诉被告季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琼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4月自行恋爱,2003年2月5日举行婚礼后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年3月14日生育儿子季XX,2007年6月14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近几年,双方因故产生矛盾,并自2010年2月起分居生活至今,故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
本案经X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X与被告季X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季XX随被告季X共同生活;
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予以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8月5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琼花
书记员郭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