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郝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贺某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川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呼某,该局局长。
原审第三人郝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贺某不服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1)延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违反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1)延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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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赵正卫
审判员冯小炯
代理审判员霍雨枫
二0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高静